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医疗科技创新发展分会章程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医疗科技创新发展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医疗科技创新发展分会,英文译名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Health Industry Enterprise Management Med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Branch。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是为加速推进我国医疗科技创新发展而成立的专业分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政府有关部门、医院、企事业单位搭建交流合作的平台。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下,参与卫生产业企业方针政策、法规制订的调研;

(二)协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部门推进全国医院后勤改革,加强医疗支撑体系建设,引领行业发展;

(三)受政府委托,制订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卫生产业企业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加强行业自律;

(四)优化分支机构布局,推动行业发展;

(五)对卫生产业企业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开展行业、市场调研,推广优质产品和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展览、论坛;

(七)为广大会员服务,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表彰卫生产业企业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开展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卫生产业企业后勤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升行业素质;

(九)搭建信息数据平台,服务行业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编辑出版书刊;

(十一)承担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审核通过;

(四)秘书处发给其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本协会有关行业信息等相关免费服务;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相关有偿服务;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依法进行生产或经营;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

(三)执行本协会决议;

(四)维护本协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为协会会员,会员资格管理由协会秘书处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退会者应主动交回会员证书,否则本协会可通过媒体通告。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特殊情况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整、增补少数理事,但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5;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需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医疗科技行业中有一定影响,有为会员服务的愿望和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若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在批准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20日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